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 基督教要義

Institutio Christianae religionis
卷首/未分類|03_第三章:論教會的教師與牧者,及其選舉與職分

第三章:論教會的教師與牧者,及其選舉與職分

本章分為三個部分:

I. 關於教會秩序的初步說明,論及基督徒事工的目的、效用、必要性與尊榮(第 1-3 節)。 II. 關於執行教會職分之人員的個別考察(第 4-10 節)。 III. 關於教會牧者的按立或呼召(第 10-16 節)。

節次

  1. 本章摘要。神在治理教會時興起人的事工之理由:1. 彰顯祂的俯就(Accommodation);2. 操練我們的謙卑與順服;3. 以彼此的愛心將我們連結。這些理由皆由聖經證實。
  2. 這種人的事工對整個教會極為有益。列舉其優點。
  3. 聖經以尊榮的詞彙稱呼此職分。其必要性由眾多例證確立。
  4. 本章第二部分,特別論述教會職分人員。其中一些職分,如使徒、先知與傳福音者,是暫時性的。其他如牧師與教師,則是永久且不可或缺的。
  5. 若將傳福音者與使徒視為同一職分,則牧師對應使徒,教師對應先知。為何「使徒」之名特別授予十二門徒。
  6. 如同使徒,牧師亦被託付話語事工(Ministry of the Word)與聖禮(Sacrament)的施行。話語應當如何傳講。
  7. 原則上,每位牧師應被指派至一間特定的教會。然而,當公共權柄依法定程序進行調整時,此原則可有變通。
  8. 使徒將監督、長老、牧師與牧者視為同一職分。某些暫時性的職分被省略。保留了兩項與話語事工相關的職分,即長老與執事。
  9. 執事之間的區別。有些人負責分配救濟金,有些人負責照顧窮人。
  10. 本章第三部分,論述教會牧者的按立或呼召。
  11. 呼召有二:外在呼召與內在呼召。兩者應當如何看待。
  12. 1. 誰應被任命為牧者?2. 任命的方式。
  13. 3. 由誰進行任命。為何使徒僅由基督親自揀選。關於聖保羅的呼召與選舉。
  14. 常規牧師由其他牧師指定。為何某些使徒也由人指定。
  15. 牧師的選舉不屬於個人。應由其他牧師主持,並由會眾同意與認可。
  16. 按立教會牧者的形式。除按手禮外,無其他明文規定。

§1. 我們現在要談論主所喜悅的教會治理秩序。雖然理當由祂獨自在教會中統治與掌權,由祂主持並顯明,且教會的治理應當僅藉由祂的話語來執行與管理;然而,由於祂並非以可見的形體居住在我們中間,以致無法親口向我們宣告祂的旨意,因此正如我們所說,祂使用了人的事工,使他們成為祂的代理人——並非將祂的權利與尊榮轉移給他們,而是如同工匠使用工具達成目的那樣,藉由他們的口來完成祂自己的工作。我先前所闡釋的(第一卷,第一章,第 5 節),我被迫再次重申。神本可以不藉助任何幫助或工具,甚至可以藉由天使來完成此事;但祂選擇使用人,有幾個原因。首先,祂藉此彰顯祂對我們的俯就(Accommodation),使用人作為祂在世上的大使,作為祂隱秘旨意的解釋者;簡言之,作為祂位格的代表。因此,祂藉由經驗向我們證明,祂稱我們為祂的殿並非徒然,因為祂藉由人的口,如同從聖所中向人發出回應。其次,當祂習慣讓我們順服那藉由與我們相同,甚至在價值上不如我們的人所傳講的話語時,這構成了對謙卑最卓越且有益的操練。如果祂親自從天上說話,那麼祂神聖的諭令被所有人敬虔且毫不遲疑地領受,也就不足為奇了。因為誰不會敬畏祂當下的權能?誰不會在看見祂偉大威嚴的第一眼就俯伏在地?誰不會被那無可比擬的光輝所震懾?但當一個出自塵土的軟弱之人以神的名說話時,我們藉由順從地聆聽祂的僕人(儘管他在任何方面都不比我們優越),證明了我們的敬虔與順服。因此,祂將天國智慧的寶藏隱藏在脆弱的瓦器裡(2 Cor. iv. 7),為的是要更確切地驗證我們對這寶藏的估價。此外,沒有什麼比藉由這種連結將人團結在一起更能培養彼此的愛心了,即指派其中一人為牧師去教導其他人,而其他人則被要求成為門徒,從單一口中領受共同的教義。因為如果每個人都自給自足,不需要他人的幫助(人類理智的驕傲正是如此),每個人都會輕視他人,並反過來被他人輕視。因此,主將祂的教會限制在祂所預見的最強大合一紐帶中,將永生與救贖的教義託付給人,好藉由他們的手傳遞給他人。保羅在寫給以弗所書時,正是考慮到這一點:「身體只有一個,聖靈只有一個,正如你們蒙召同有一個指望;一主,一信,一洗,一神,就是眾人的父,超乎眾人之上,貫乎眾人之中,也住在眾人之內。我們各人蒙恩,都是照基督所量給各人的恩賜。所以經上說:他升上高天的時候,擄掠了仇敵,將各樣的恩賜賞給人。(既說升上,豈不是先降在地下嗎?那降下的,就是遠升諸天之上要充滿萬有的。)他所賜的,有使徒,有先知,有傳福音的,有牧師和教師,為要成全聖徒,各盡其職,建立基督的身體,直等到我們眾人在真道上同歸於一,認識神的兒子,得以長大成人,滿有基督長成的身量,使我們不再作小孩子,中了人的詭計和欺騙的法術,被一切異教之風搖動,飄來飄去,就隨從各樣的異端;惟用愛心說誠實話,凡事長進,連於元首基督,全身都靠他聯絡得合式,百節各按各職,照著各體的功用彼此相助,便叫身體漸漸增長,在愛中建立自己」(Eph. iv. 4-16)。

§2. 藉由這些話,他表明神在治理教會時所使用的人的事工,是信徒保持在一個身體中的主要紐帶。他也暗示,除非得到主所喜悅託付其安全之守衛的扶持,否則教會無法保持安全。基督「遠升諸天之上要充滿萬有」(Eph. iv. 10)。充滿的方式如下:藉由祂託付此職分並賜予恩惠去執行它的牧者,祂將恩賜分發給教會,並藉此展現祂自己,彷彿祂藉由在祂所設立的制度中發揮聖靈的能量而實際臨在,從而防止這事工變得虛空或無果。以此方式,聖徒的更新得以完成,基督的身體得以建立;以此方式,我們在凡事上長進,連於那元首基督,並彼此聯合;以此方式,我們都被帶入基督的合一中,只要預言(prophecy)在我們中間興旺,只要我們接納祂的使徒,且不輕視那傳講給我們的教義。因此,任何試圖廢除我們所談論的這種秩序與治理方式,或將其貶低為次要重要性的人,都是在策劃教會的荒廢,或者說是毀滅與破壞。因為太陽的光與熱,以及飲食,對於維持與滋養今生而言,都不如使徒與牧師的職分對於在世上保存教會那樣必要。

§3. 因此,我上面曾觀察到,神多次以祂所賦予的頭銜來稱讚此職分的尊榮,好讓我們能將其視為我們最卓越的福分之一,並給予最高的評價。當祂命令祂的先知呼喊:「那報佳音、傳平安……之人的腳蹤何等佳美」(Isa. lii. 7)時,當祂稱使徒為世界的光與地上的鹽(Mat. v. 13, 14)時,祂宣告了祂在興起教師時,是賜給人類一種特殊的恩惠。若說「聽從你們的就是聽從我;棄絕你們的就是棄絕我」(Luk. x. 16),對此職分的讚譽便無以復加了。但最引人注目的經文莫過於《哥林多後書》,保羅在那裡幾乎是專門探討這個問題。他主張,教會中沒有什麼比福音的事工更崇高、更榮耀的了,因為它是公義與永生之靈的施行。這些以及類似的經文應當產生一種效果,即防止那種主已永遠批准的、藉由牧者來治理與維護教會的方法,在我們眼中顯得毫無價值,並最終因輕視而過時。祂不僅以言語,更以例證宣告了這事工是何等必要。當祂喜悅將真理之光更燦爛地照耀在哥尼流身上時,祂差遣天使從天而降,派遣彼得去見他(Act. x. 3)。當祂喜悅呼召保羅認識祂,並將他接枝到教會中時,祂並非以自己的聲音對他說話,而是差遣他去見一個人,從那人那裡他既能獲得救贖的教義,又能獲得洗禮的聖化(Act. ix. 6, 20)。如果天使(神的解釋者)克制自己不宣告神的旨意,而命令召喚一個人來宣告,這並非偶然;如果基督(信徒唯一的導師)將保羅託付給人的教導,而保羅是祂決定帶到第三層天,並以不可言喻之事的奇妙啟示來尊榮的人(2 Cor. xii. 2),那麼誰敢輕視或忽視這種事工,認為它是多餘的呢?神竟喜悅以如此確鑿的證據來證實其效用。

§4. 根據基督的制度,那些負責治理教會的人,被保羅稱為:第一,使徒;第二,先知;第三,傳福音的;第四,牧師;最後,教師(Eph. iv. 11)。其中,只有最後兩者在教會中有常規的職分。主在祂國度之初興起了其餘三者,並且在時代需要時,偶爾仍會興起他們。使徒職分的性質從這條命令中顯而易見:「你們往普天下去,傳福音給萬民聽」(Mar. xvi. 15)。沒有給他們固定的界限,而是將整個世界指派給他們,使其歸順基督的服從,好藉由盡可能廣泛地傳播福音,在各地建立祂的國度。因此,保羅在證明他的使徒職分時,並未說他為基督贏得了一座城市,而是說他廣泛地傳播了福音——沒有在別人的根基上建造,而是在未曾聽聞主名的地方建立了教會。因此,使徒被差遣出去,是為了將世界從背叛中帶回對神的真正順服,並藉由福音的傳講在各地堅立祂的國度;或者,如果你願意,他們就像教會的第一批建築師,要在全世界奠定根基。所謂「先知」,他指的並非所有神聖旨意的解釋者,而是那些因特殊啟示而卓越的人;現在已無此類人,或者他們已不那麼明顯。所謂「傳福音的」,我指的是那些雖然在職級上低於使徒,但在職分上僅次於他們,甚至擔任他們代理人的人。例如路加、提摩太、提多之流;或許還有七十門徒(我們的救主將他們指派在僅次於使徒的第二位,Luk. x. 1)。根據這種解釋,在我看來,這既符合保羅的文字,也符合他的含義,這三種職分並非為了永久存在而設立在教會中,而只是為了在尚未建立教會的地方,或者至少在教會要從摩西律法轉向基督的地方,維持到教會建立為止;儘管我不否認,神後來偶爾會興起使徒,或至少是傳福音的來取代他們,正如在我們這個時代所做的那樣。因為將教會從敵基督的背叛中帶回,需要這樣的人。然而,我稱此職分為非常規的,因為它在依法定程序建立的教會中沒有位置。接下來是牧師與教師,教會永遠不能沒有他們。我認為兩者之間的區別在於,教師並不負責紀律、聖禮的施行、勸誡或鼓勵,而僅負責聖經的解釋,以確保純正且健全的教義在信徒中得以維持。但所有這些都包含在牧師的職分中。

§5. 我們現在明白了教會治理中哪些職分是暫時的,哪些職分是為了永久持續而設立的。但如果我們將傳福音的與使徒歸為一類,我們將會有兩種相似的職分,以某種方式彼此對應。因為我們的教師與古代先知之間的相似之處,正如牧師與使徒之間的相似之處。先知職分在於伴隨它的特殊啟示恩賜方面更為卓越,但教師職分在性質上幾乎相同,且目的完全一致。同樣地,主所選擇向世界發布福音新宣講的十二門徒(Luk. vi. 13),在職級與尊榮上勝過他人。因為雖然從情況的性質與詞源來看,所有教會官員都可以適當地被稱為使徒,因為他們都是主所差遣的,是祂的信使,但由於對那些傳遞新奇且非常規信息的人的使命給予確鑿的證明至關重要,因此將十二門徒(後來加上了保羅)與其他人區分開來,並賦予一個特殊的頭銜是正確的。事實上,保羅也將同樣的名字給了安多尼古和猶尼亞,他說他們「在使徒中很有名望」(Rom. xvi. 7);但當他要正確地說話時,他將該詞限制在那個首要的秩序中。這也是聖經的通用用法。儘管如此,牧師(除了每個人都被指派治理一間特定的教會外)與使徒具有相同的職分。現在讓我們更清楚地看看這種職分的性質。

§6. 當我們的主差遣使徒時,祂給了他們一個使命(如最近所說的),去傳福音,並為那些相信罪得赦免的人施洗。祂先前曾命令他們要效法祂的榜樣,分發祂身體與血的神聖象徵(Mat. xxviii. 19; Luk. xxii. 19)。這就是對那些繼承使徒職位的人所規定的神聖、不可侵犯且永久的律法——他們接受了傳福音與施行聖禮的使命。由此我們推斷,那些忽視這兩者的人,是虛假地冒充使徒的職分。但我們對牧師該說些什麼呢?保羅在說「人應當以我們為基督的執事,為神奧秘事的管家」(1 Cor. iv. 1)時,不僅是在說他自己,也是在說所有的牧師。在另一處經文中,他描述監督為「堅守所教真實的道理,就能將純正的教訓勸化人,又能把爭辯的人駁倒了」(Tit. i. 9)。從這些以及隨處可見的類似經文中,我們可以推斷,牧師職分的兩個主要部分是傳福音與施行聖禮。但教導的方法不僅僅在於公開演講,它也延伸到私下的勸誡。因此,保羅請以弗所人作見證:「你們也知道,凡與你們有益的,我沒有一樣避諱不傳給你們的,或在眾人面前,或在各人家裡,我都教導你們;又對猶太人和希臘人證明當向神悔改,信靠我主耶穌基督。」稍後他說:「所以你們應當儆醒,記念我三年之久晝夜不住地流淚勸戒你們各人」(Act. xx. 20, 31)。然而,我們目前的目的並非列舉一位好牧師的個別素質,而只是指出那些自稱為牧師的人所宣稱的,即:在治理教會時,他們並非擁有閒散的尊榮,而是必須藉由基督的教義訓練百姓達到真正的敬虔,施行神聖的奧秘,並維護與執行正確的紀律。對於那些被設立為教會守望者的人,主宣告:「我何時指著惡人說:他必要死;你若不警戒他,也不勸戒他,使他離開惡行,拯救他的性命,這惡人必死在罪孽之中,我卻要向你討他喪命的罪」(Eze. iii. 18)。保羅對自己所說的話適用於所有牧師:「我傳福音原沒有可誇的,因為我是不得已的。若不傳福音,我便有禍了」(1 Cor. ix. 16)。簡言之,使徒對全世界所做的,每一位牧師都應對他所被指派的羊群做同樣的事。

§7. 當我們為每位牧師指派一間教會時,我們並不否認被固定在一間教會的人可以協助其他教會,無論是發生了需要他出席的騷亂,還是有人就某個疑難問題徵求他的建議。但因為為了維護教會的和平,這種政策是必要的,即每個人都有其適當的職責,以免一切變得混亂,沒有確定的呼召而四處奔走,雜亂無章地湧向同一個地方,並任性地使教會空置,比起教會的建立,他們更關心自己的便利。這種安排應當盡可能普遍地遵守,即每個人滿足於自己的界限,不侵犯他人的管轄範圍。這並非人的發明。這是神的條例。因為我們讀到保羅和巴拿巴在路司得、安提阿和以哥念的每一間教會都指派了長老(Act. xiv. 23);保羅本人也囑咐提多在各城設立長老(Tit. i. 5)。同樣地,他提到了腓立比的監督,以及歌羅西的監督亞基布(Phil. i. 1; Col. iv. 17)。在《使徒行傳》中,我們有他對以弗所教會長老著名的講話(Act. xx. 28)。因此,任何承擔一間教會治理與照顧的人,都應當知道他受到這神聖呼召律法的約束,並非說他被束縛在土地上(如律師所言),即被奴役,彷彿被固定住,以至於如果公共利益需要,且事情進行得合乎程序,他就無法移動一步;但被呼召到一個地方的人,不應考慮離開,也不應在認為對自己有利時尋求被釋放。再者,如果將某人轉移到另一個地方是權宜之計,他不應出於私心嘗試,而應等待公共權柄的決定。

§8. 在將監督、長老與牧師這些名字不加區別地給予治理教會的人時,我是根據聖經的權威,因為聖經將這些詞視為同義詞。對於所有執行話語事工的人,它都給予監督的名字。因此,保羅在囑咐提多在各城設立長老後,立即補充說:「監督既是神的管家……」(Tit. i. 5, 7)。在另一處,他向一間教會中的幾位監督問安(Phil. i. 1)。在《使徒行傳》中,他所召集的以弗所長老,在講話過程中,他稱他們為監督(Act. xx. 17)。這裡必須注意,我們迄今為止僅列舉了那些由話語事工組成的職分;保羅在我們從《以弗所書》第四章引用的經文中,也沒有提到任何其他職分。但在《羅馬書》與《哥林多前書》中,他列舉了其他職分,如權能、醫病的恩賜、方言、治理、照顧窮人(Rom. xii. 7; 1 Cor. xii. 28)。至於那些暫時性的職分,我不多說,因為不值得深究。但有兩種是永久持續的,即治理與照顧窮人。我所理解的這些治理者,是從百姓中選出的長老,與監督聯合起來宣告譴責並執行紀律。因為這段經文只能有這種含義:「治理的,就當殷勤」(Rom. xii. 8)。因此,從一開始,每間教會都有其參議會,由敬虔、莊重且受人尊敬的人組成,糾正錯誤的權力就寄託在他們身上。關於這種權力,我們稍後會談到。此外,經驗表明這種安排並非侷限於一個時代,因此我們應當將治理的職分視為對所有時代都是必要的。

§9. 照顧窮人的責任被託付給執事,保羅在《羅馬書》中提到了兩類執事:「施捨的,就當誠實;」「憐憫人的,就當甘心」(Rom. xii. 8)。既然可以確定他這裡談論的是教會的公共職分,那麼必然有兩類不同的執事。如果我沒弄錯,他在前一句中指的是管理救濟金的執事;在後一句中,指的是那些致力於照顧窮人與病人的人。這就是他在《提摩太前書》中所提到的寡婦(1 Tim. v. 10)。因為除了致力於服務窮人之外,沒有什麼公共職分是婦女可以執行的。如果我們承認這一點(這確實應該被承認),那麼執事將分為兩類:一類藉由管理窮人的事務來服務教會;另一類藉由親自照顧窮人來服務。因為雖然「執事」(diakonia)一詞有更廣泛的含義,但聖經特別將執事的名字給予那些教會指派去分配救濟金並照顧窮人的人;使他們成為窮人公共財庫的管家。路加描述了他們的起源、制度與職分(Act. vi. 3)。當希臘人中間出現怨言,因為在照顧窮人的過程中他們的寡婦被忽略了,使徒們推辭說他們無法同時執行兩項職分,即傳講話語與服事桌子,便要求眾人選舉七個有好名聲的人,將此職分託付給他們。使徒教會所擁有的那種執事,我們也應當效法。

§10. 既然在神聖的聚會中,凡事都應當規規矩矩地按著次序行(1 Cor. xiv. 40),那麼在建立治理時,就沒有什麼比這更需要小心遵守的了,因為在任何方面的無序都是最危險的。因此,為了防止不安分且騷動的人狂妄地強行教導或治理(這確實是會發生的事),明確規定沒有呼召,任何人不得承擔教會的公共職分(Heb. v. 4; Jer. xvii. 16)。因此,如果任何人要被視為教會的真正牧者,他必須首先被依法呼召;其次,他必須回應他的呼召;也就是說,承擔並執行指派給他的職分。這一點在保羅身上經常可以觀察到,當他要證明他的使徒職分時,幾乎總是援引呼召,以及他在執行職分時的忠心。如果基督如此偉大的僕人都不敢僭越權柄在教會中被聽從,除非他是奉主命被指派,並忠實地執行所託付給他的工作,那麼任何缺乏其中之一或兩者的人,竟要求自己獲得這種尊榮,是何等的厚顏無恥。但既然我們已經觸及了執行職分的必要性,現在我們只談呼召。

§11. 這個主題包含四個部分,即:誰應被任命為牧者,以什麼方式,由誰,以及用什麼儀式或入門禮。我所說的是與教會公共秩序相關的外在與形式上的呼召,而我沒有談論那種每個牧者在神面前自知,但沒有教會作為見證的隱秘呼召;我的意思是,我們內心美好的見證,即我們承擔所提供的職分,既非出於野心,也非出於貪婪,或任何其他自私的感覺,而是出於對神的真誠敬畏與建立教會的渴望。正如我所說,如果我們要在神面前證明我們的事工,這對我們每個人確實是必要的。然而,一個人即使在良心不安的情況下接受了呼召,只要他的邪惡並不明顯,他仍可能被教會依法呼召。通常也說,私人被呼召進入事工,是因為他們看起來適合執行它;也就是說,因為學識結合敬虔以及好牧師的其他天賦,是該職分的一種準備。因為主所預定擔任此偉大職分的人,祂會預先提供執行該職分所需的盔甲,好讓他們不會空手且毫無準備地前來。因此,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中談論職分時,首先列舉了執行職分的人應當具備的恩賜。但既然這是我們提到的四個部分中的第一個,讓我們現在繼續進行。

§12. 應當選舉什麼樣的人擔任監督,保羅在兩處經文中作了詳盡的論述(Tit. i. 7; 1 Tim. iii. 1)。其核心是,除了那些教義純正、生活聖潔,且沒有任何可能破壞其權威並給事工帶來恥辱的明顯缺陷的人之外,不得選擇任何人。執事與長老的描述完全相同(見第四章,第 10-13 節)。我們必須始終小心,他們不會不適合或無法勝任所強加給他們的重擔;換句話說,他們必須具備履行其職分所需的手段。因此,我們的救主在差遣使徒時,為他們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武器與工具。保羅在描繪了一位好且純正的監督的品格後,告誡提摩太不要因選擇不適當的人擔任該職分而玷污自己。我所說的「以什麼方式」,並非指選擇的儀式,而只是指選舉中應當遵守的宗教敬畏。因此,路加敘述信徒在選舉長老時所使用的禁食與禱告(Act. xiv. 23)。因為他們明白這是他們所能參與的最嚴肅的事情,所以不敢在沒有最大敬畏與憂慮的情況下採取行動。但最重要的是,他們熱切地禱告,祈求神賜下智慧與辨別的靈。

§13. 我們所採用的第三個部分是,牧者應由誰選擇。關於這一點,無法從使徒的任命中獲得確定的規則,因為這與其他人的常規呼召有些不同。由於他們的事工是非常規的,為了以更顯著的標記使其顯眼,那些要執行它的人必須由主親自呼召與任命。因此,他們並非藉由任何人的選舉,而是僅憑神與基督的命令,為這項工作作準備。因此,當使徒們渴望用另一人取代猶大時,他們不敢確定地提名任何人,而是提出了兩個人,好讓主藉由抽籤宣告祂希望誰來繼承(Act. i. 23)。我們應當以此方式理解保羅的宣告,即他成為使徒「不是由於人,也不是藉著人,乃是藉著耶穌基督,與叫他從死裡復活的神父」(Gal. i. 1)。前者,即「不是由於人」,他與所有敬虔的話語牧者共有,因為沒有人能在未受神呼召的情況下依法執行該職分。後者則是他的專有與特殊之處。當他以此為榮時,他誇耀自己不僅擁有屬於真正且合法牧師的一切,而且他還帶來了他使徒職分的標誌。因為當加拉太人中有些人試圖貶低他的權威,將他描繪成某種普通的門徒,取代了首要的使徒時,為了維護他事工的尊榮(他知道這些企圖正是針對此),他覺得有必要證明他在任何方面都不遜於其他使徒。因此,他斷言他並非像某些普通監督那樣由人的判斷所選擇,而是由主親自的口與明顯的諭令所選擇。

§14. 然而,沒有任何頭腦清醒的人會否認,合法的呼召其常規方式應當是由人來指定監督,因為聖經中有無數經文支持這一點。正如前述,保羅聲稱他「不是由於人,也不是藉著人」被差遣,這與上述原則並不衝突,因為他在此並非談論牧師的常規選舉,而是在為自己主張使徒所獨有的權柄。儘管主以特殊的特權揀選了保羅,但同時也讓他服從於教會呼召的紀律。路加記載:「他們事奉主、禁食的時候,聖靈說:『要為我分派巴拿巴和掃羅,去作我召他們所作的工』」(Act_13:2)。既然聖靈已經證實了他們的揀選,為何還要進行這種分離與按手禮呢?這正是為了在任命牧師時,能保存教會的紀律,使其由人來執行。神若要證明祂對這種秩序的認可,沒有比這更顯著的證據了:祂在宣告自己已指派保羅為外邦人的使徒之後,又讓教會將他分別出來。我們在馬提亞的選舉中也能看到同樣的情況。由於使徒職分極其重要,他們不敢憑自己的判斷任命任何人,於是提出兩個人選,讓其中一人抽籤中選,這樣選舉既能得到來自天上的確據,同時也不會忽視教會的治理原則。

§15. 下一個問題是:牧師應當由全體教會選舉,還是僅由負責紀律的同工與長老選舉?又或者,他們是否可以由個人的權柄來任命?那些將此權利歸於個人的人,引用了保羅對提多所說的話:「我從前留你在克里特,是要你將那沒有辦完的事都辦整齊了,又照我所吩咐你的,在各城設立長老」(Tit_1:5);以及對提摩太所說的:「給人按手的禮,不可急促」(1Ti_5:22)。但如果他們認為提摩太在以弗所、提多在克里特是隨心所欲地處置一切事務,那他們就錯了。他們之所以居於首位,是因為他們先向眾人提供了良善且有益的建議,而不是排除他人,獨斷專行。為了不讓這看起來像是我的虛構,我將用一個類似的例子來說明。路加記載巴拿巴和保羅在各教會中選立了長老,但他同時也指出了其計畫或方式,即這是透過投票完成的。經文是:χειροτονήσαντες(cheirotonēsantes,舉手投票選出)長老(Act_14:23)。因此,他們選出了(creabant)兩個人;但正如希臘人在選舉中的習俗,全體會眾透過舉手宣告他們希望選出哪一位。因此,羅馬歷史學家常說,主持選舉大會的執政官選出了新的地方官,這並非因為他有獨斷權,而是因為他接受了選票,並在選舉中主持了民眾的投票。當然,我們無法相信保羅會給予提摩太和提多的權力,比他自己所承擔的還要大。我們現在看到,他的習慣是透過民眾的投票來任命監督。因此,我們必須解釋上述經文,以免侵犯教會的共同權利與自由。因此,居普良(Cyprian)正確地主張,根據神聖權柄,祭司應當在民眾面前、在眾人眼中被選出,並透過公眾的判斷與見證被認可為配得且合適的人(Cyprian, lib. 1 Ep. 3)。事實上,我們看到根據主的命令,利未祭司的選舉慣例是在祝聖前將他們帶到民眾面前。馬提亞被列入使徒行列,以及七位執事的選舉,也都是在民眾的注視與認可下進行的(Act_6:2)。居普良說:「這些例子表明,祭司的按立若不在民眾的見證下進行,就不算數;唯有得到眾人見證的按立,才是公正合法的。」因此我們看到,當那些看似合適的人在民眾的同意與認可下被選出時,牧師的呼召才符合神的話語。然而,其他牧者應當主持選舉,以免全體會眾因輕率、惡意或騷亂而犯錯。

§16. 最後要考慮的是按立的形式,我們已將其置於呼召的最後一環(參見第4章,第14、15節)。可以確定的是,當使徒任命任何人進入事工時,他們除了按手禮之外,沒有使用任何其他儀式。我認為這種形式源於猶太人的習俗,他們透過按手,將希望蒙福與祝聖的一切事物呈獻給神。因此,雅各在祝福以法蓮和瑪拿西時,將手按在他們的頭上(Gen_48:14)。我們的主在為小孩子禱告時也做了同樣的事(Mat_14:15)。出於同樣的意圖(我想),猶太人根據律法的規定,將手按在祭物上。因此,使徒透過按手,表示他們將所接納進入事工的人獻給神,儘管他們在賦予他人聖靈的可見恩賜時也做了同樣的事(Act_8:17; Act_19:6)。無論如何,這是在呼召任何人進入神聖事工時的常規形式。他們以此方式祝聖牧師與教師,也以此方式祝聖執事。雖然關於按手禮沒有固定的誡命,但既然我們看到使徒們始終如一地遵守,這種謹慎的遵守在我們看來就應當被視為誡命(參見第14章,第20節;第19章,第31節)。透過這樣的象徵,將事工的尊嚴傳達給民眾,並提醒受按立者他不再屬於自己,而是受約束去事奉神與教會,這確實是有益的。此外,如果將其恢復到真正的起源,它就不會是一個空洞的記號。因為如果神的靈在教會中沒有設立任何徒勞的事,那麼我們就會感到祂所設立的儀式並非無用,只要不被迷信地濫用即可。最後要注意的是,並非全體民眾,而僅是牧者為牧師按手,儘管不確定是否總是多人按手:可以確定的是,在執事的情況下,是由保羅、巴拿巴及其他少數人進行的(Act_6:6; Act_13:3)。但在另一處,保羅提到他自己,沒有其他人,為提摩太按手。「為此我提醒你,使你將神藉我按手所給你的恩賜,再如火挑旺起來」(2Ti_1:6)。至於第一封書信中提到的「長老按手」,我不認為保羅是指長老團。我將此表達理解為按立儀式本身;就好像他說:「你要這樣行,使你當初我按立你為長老時,藉著按手所領受的恩賜,不至於落空。」

信仰問答